刑民交叉案件律师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4 19:26 浏览量:
什么是刑民交叉案件
一个案件的事实中,如果既涉及刑事法律规范的领域,又涉及民事法律规范的领域,这就是刑民交叉案件。它不是单纯的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能是一个事实中同时涉及刑事法律规范及民事法律规范(竞合类刑民交叉),也可能是彼此牵连但相互独立的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牵连类刑民交叉)。复杂性由此而生。
刑民交叉案件首先会面临案件定性和法律程序适用等重要问题。对司法机关来说,只有准确给案件定性,明确其是一个法律事实还是多个法律事实,是一个法律关系还是多个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才能作出如何适用程序的决定。
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说,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主要是指案件的管辖问题。
1、先刑后民原则的反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
2、刑民并列原则的补充。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先刑后民原则绝对化。笔者认为,只有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竞合的案件中,才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认定
刑民交叉案件在实体性质上的认定,属于刑法范畴。如果说,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问题主要涉及司法管辖问题,那么,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问题涉及罪与非罪的区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各种权利,因而更为重要也更为复杂。
1.假性竞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着某种假性竞合的案件类型。这里所谓假性竞合,是指从形式上看,似乎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但实质上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掩盖犯罪,因此应当排除民事法律关系而构成犯罪。这种情形,最为典型的是“套路贷”案件。
2.真实竞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着真实竞合案件。在真实竞合的情况下,到底是认定为犯罪还是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这是一个较为疑难的法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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